文件下載
Time:2021-06-15932
1.目的
為確保獲證組織能正確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及標識,從而維護獲證組織和公司雙方的權益,特制定本程序。
2.范圍
適用于獲得GHCC頒發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在允許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認可標識的所有場合。
3. 職責
技術部和認證管理部共同負責認證證書的制作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控制。
4. 工作程序
4.1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含義
4.1.1 認證證書
公司頒發認證證書的式樣詳見附件3。
4.1.2 認證標志。是證明產品生產或者加工過程符合特定標準并通過認證的專有符合、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
(1)獲得公司認證的產品使用的認證標志的控制權歸本公司所有。
(2)公司使用的認證標志式樣詳見附件4。
4.2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
4.2.1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
4.2.1.1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認證證書的編號應當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認證機構不得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
4.2.1.2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GB/T 19630 《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國家標準的規定。
4.2.1.3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公司應通知并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暫時封存倉庫中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獲證組織應將注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認證標志交回公司,或獲證組織在公司的監督下銷毀剩余認證標志和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包裝。必要時,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和/或包裝。
4.2.1.4 關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規定:
(1)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其唯一編號(編號前應注明“有機碼”以便識別)、認證機構名稱;
(2)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機轉換產品,只能以常規產品銷售,不得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及相關文字說明;
(3)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可以根據產品的特性,采取粘貼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產品或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對于散裝貨裸裝產品,以及鮮活動物產品,應在銷售專區的適當位置展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復印件。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
(4)印制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清楚、明顯;
(5)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的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4.1.2.5有機標志的申購
(1)有機標志由公司根據國家認監委的要求,與有資質的印刷廠簽訂《標志印制合同》進行印制。標志的式樣需在國家認監委進行備案;
(2)獲證組織預使用標志時,向技術部提出書面的使用申請;
(3)技術部對獲證組織提交的《有機標志使用申請表》的信息進行審核,滿足要求的給予批準,并注明允許使用的標志量;
(4)信息上報人員根據批準的《有機標志使用申請表》核定標志的碼段,并上傳信息系統;
(5)信息上報人員將上報系統的標志信息反饋給檔案管理人員,由其與財務部核實標志費用支付情況后將標志郵寄,并將相關文件整理歸檔。
4.2.2 GAP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
4.2.2.1 GAP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使用應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4.2.2.2 獲證組織應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和展示進行有效的控制;
4.2.2.3 獲證組織不得利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混淆認證產品與非認證產品誤導公眾。
4.2.2.4 關于GAP認證標志的使用規定:
(1)申請人在獲得公司頒發的認證證書后可以在非零售產品的包裝、產品宣傳材料、商務活動中使用認證標志(獲得認證的茶葉及認證證書中覆蓋了農產品處理范圍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
(2)認證標志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在使用認證標志時,必須在認證標志下標認證證書號。
4.2.3證書的發放
(1)對滿足認證條件的申請人,由公司總經理簽發認證證書,管理部負責發放或換發認證證書給獲證組織,并同時附上檢查報告和相關公開文件,以確保獲證組織能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2)管理部在向獲證組織發放認證證書時,留存證書復印件備查,并進行發放登記,填寫《認證證書發放記錄》。
(3)對于向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30日內,GHCC向國家認監委以郵寄或者其它方式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a.獲證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
b.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d.認證證書和檢查報告復印件(中外文版本);
e.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4.2.4認證證書的使用規定
4.2.4.1證書的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每年經年度檢查合格后,換發認證證書。年度檢查的相關要求及工作流程詳見《監督檢查控制程序》。
4.2.4.2使用限制條件
(1)在獲證組織接受處罰的時期內,獲證組織將被禁止使用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或其他任何與認證有關的文件。
(2)在獲證組織被暫停的期間,被暫停產品將被禁止使用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或其他任何與認證有關的文件。暫停期滿之后,如果暫停仍然沒有解除,將撤銷認證證書,并解除認證機構和獲證組織之間的合同。
(3)當獲證組織被撤銷時,將全面禁止使用與認證相關的文件、證書、認證標志等。
4.2.5補發認證證書
4.2.5.1 當獲證組織認證證書遺失或損毀時,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要求補發的理由;
4.2.5.2公司在受理并核定要求補發的申請后,給予獲證組織補發認證證書。補發的認證證書應確保與原認證證書完全一致。
上一篇:
認證證書模板登錄
注冊